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100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105012989442B400011100500006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会计师事务所 |
实施主体 | 南京市建邺区民政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105012989442B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3号楼C厅C121-C123号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符合《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并提交所有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1 |
登记证书正、副本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2 |
注册资金来源材料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3 |
修改后的章程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4 |
社会组织章程核准表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业务主管单位盖章 |
查看更多 |
5 |
社会组织变更登记表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法人签字,社会组织盖章,业务主管单位盖章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1 | 申请 | 0.1工作日 |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审核资料 |
2 | 受理 | 0.4工作日 |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 线下审批 |
3 | 审查 | 0.4工作日 |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线上审查 |
4 | 决定 | 0.1工作日 | 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出证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电话:025-87778617,025-87778656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25-87778045 |